2005年12月2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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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谨防七大“赖票”手段

  ■维权原因:因手头没有发票,很多消费者的维权行动无法开展。
  ■维权提醒:为消费者提供发票是商家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应主动索要发票。
  ■维权现状:元旦将至,记者走访了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士,提示消费者节日谨防商家各种“赖票”手段。

  如今在消费行为发生时,商家为了逃税,很少主动出具发票,并且“赖票”的手段五花八门,多数顾客都不太计较,这给商家“赖票”提供了可乘之机。反之,起纠纷时,因消费者手头没有发票等证据,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商家“赖票”七大手段

  手段一:以发票用完为由拖延
  事例:在街头的随机采访中,李女士对记者表示,她就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形,今年国庆节,她跟朋友去一家餐馆吃饭,在向服务员索要发票时,对方却说:“对不起,发票不够用了,税务部门也放假,买不到发票。要不这样吧,我给您开张条,您‘十一’之后再过来换发票可以吗?”见服务员说得恳切,李女士觉得如果太较真的话有点太没面子,又不想为这点小事破坏过节的心情,就没有坚持。服务员为其开了一张条,上面写着“凭此条可于本月8日来本店换取发票”。李女士说:“我们当时是路过那里顺便吃的饭,不可能之后再特意跑到那边去换张80来元钱的发票啊。”对此,她觉得心里多少有些不舒服。
  税务部门评议:每个企业都应对其经营规模有所了解,什么时候该进发票也是心中有数,“发票不够用”只是商家偷逃税款的一个幌子,就是想利用消费者索票意识差和百八十元不值得的心理,最终达到逃税的目的。

  手段二:用收据、出货单等取代发票
  事例:小吴与同事来到所住小区附近的一家小餐馆吃饭,饭后小吴索要发票,服务员却开了一张收据给他。小吴说:“我要的是发票,不是收据。”服务员说:“我们的收据都盖了本店的章,跟发票一样有效。”但小吴坚持要发票,眼看情势越来越僵,服务员最后只好给小吴开了发票。
  税务部门评议:收据不等同于发票,将自制的收据、提货单、保修单等票据当作“发票”单独使用,属于违法行为。商家只有在正式发票暂时告缺时才可开具收据,消费者随后可持收据向经营者索取正式发票。

  手段三:通过折扣和优惠赖票
  事例:记者来到北京王府井百货大楼的一个男装专柜,询问一件皮衣的价格时,当时正值商场打折促销,导购说:“如果不要发票可打七五折,并可参加返券,要发票的话就只能打八五折,并且不能返券。”任凭记者怎么说,导购最终仍没有松口。
  税务部门评议:经营者以折扣吸引消费者放弃索要发票,那么这一次消费金额他就会在报营业额的时候漏掉,以此达到瞒报营业额、偷逃税款的目的。

  手段四:向其他商家转借发票
  事例:在一个幼儿园门口,一位正等着接小孩的陈女士告诉记者,就在前几天,她和丈夫带孩子在一家饭店吃饭,结账时让服务员开了发票,眼尖的陈女士发现,其中一张发票的盖章单位名称与这家饭店的名字不符。
  税务部门评议:转借发票的行为是不允许的。如果消费者遇到票面盖章单位名称与开具单位不符的情况,一定要保留证据,让餐馆盖章或签字,证明发票是此家餐馆开具的,之后可持这种转借发票向税务部门举报。

  手段五:利用无商家盖章的发票赖票 
  事例:现在望京某职业技术学院读书的小宋有一次与同学外出聚餐,饭后,他刮开索要的发票发现中了5元钱的奖,于是向服务员要求兑奖,结果服务员说发票不是他们饭店的,上边没有他们店的盖章。小宋跟同学们仔细一看,发现发票上确实没有饭店的盖章。
  税务部门评议:对于没有盖章的发票,消费者可以拒收,并要求商家重新开具,如果商家仍然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举报。

  手段六:要开发票需另加税钱
  事例:朱小姐去一家美容院做完皮肤护理,由于之前她曾听姐妹们说,她们去做美容的时候就是因为没有让美容院开发票,结果后来皮肤出了问题却没有证据找美容院索赔。于是结账时朱小姐问可不可以开发票,美容院的工作人员说:“我们这里从来没有客人提出过这样的要求。你要开发票也可以,但需要额外交纳8%的‘发票税’。”
  税务部门评议:顾客只要是在经工商部门合法注册的美容院里消费,都有权要求美容院开具服务行业的发票,美容院不能要求顾客额外附加所谓的“发票税”。

  手段七:“旧”发票、真假发票混用
  事例:在银行工作的陈先生告诉记者,他就遇到过一次倒霉的“旧”发票事件。在一次吃完饭后,服务员递过一沓开具的发票,陈先生像往常一样刮开发票的奖区,却发现其中一张发票的刮奖区竟然已经被刮开,质问服务员时,对方却说:“我们不可能出现这种失误,你怎么证明那不是你自己刮开的?”陈先生苦于拿不出证据,憋了一肚子气,只好自认倒霉。
  税务部门评议:发票开具前是不允许刮开奖区和密码区的。旧发票或者假发票上一般都不会盖有商家的章,部分商家会盖假公章。消费者一旦发现这种违规情况,可拒收这种刮开的发票或假发票,并向当地税务部门举报。

  专家观点
  检察官建议:
  为确保企业和个人依法纳税,在就餐、打车等日常消费时要索要发票,不给偷税、漏税者以可乘之机。

  律师看法:
  北京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传认为,为消费者提供发票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如果商家拒开发票,消费者可以选择拒付消费钱款,并可向税务局或消费者协会举报。有些消费者为了一点眼前利益而放弃索要发票,实际上损害了所有纳税人的利益。应当将纳税上升到社会道德的高度。如果每一个顾客都养成主动索要发票的习惯,那些试图偷税、漏税者便失去了可乘之机。

  相关案例
  伤害案祸起发票
  检察院发建议书
  虽然发票看起来很小,但它关系着国家的税收,甚至可能会引发刑事犯罪。一张小小的发票引发的争端让北京的包某站到了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被告席上。
  事情的起因源自商家用可乐代替发票。2005年9月15日晚,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某饭店吃完饭的包某在结账索要发票时,服务员告诉他如果不要发票,可送一听饮料。包某表示要饮料,喝完后出了店门。后来包某又返回来索要发票。服务员说,他已选择用饮料替代发票,并把他刚喝完的空可乐瓶拿给他看,包某不罢休,借着酒劲他举起右拳打在了服务员李某脸部,将李某打成轻伤。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已对此案提起了公诉,并就可乐换发票的现象,向相关税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在建议书中检察院建议有关部门对所辖商家进行全面检查,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以及监督机制,对发现问题的单位作出严肃处理,并广泛开展法律、法规特别是税法的宣传教育。
  据《法制早报》